2.从主观到客观
针对传统理论客观优先的排列逻辑,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并主张将构成要件按照体现犯罪行为发生过程的“主体——主观——客观——客体”的顺序排列。理由有三:第一,从逻辑性来说,人的实践活动都是对象性的,具有“主体——客体”的基本结构。犯罪行为也是人实践活动的一种,应当遵循上述结构。[52]第二,从司法实践来说,在认定主观方面内容之前先认定客观方面内容是不可能完成的。例如面对甲砍了乙一刀这个客观事实,若不能确定甲的主观心态是伤害、杀人还是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能确定甲的行为符合哪一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呢?[53]第三,传统理论认为自己的排序反映了认定犯罪的过程,其实不然。认定犯罪应当是一个由因及果的过程而传统排序体现的是由果及因的过程。由果及因不是“认定”而恰恰是“查明”事实的顺序。然而刑法的任务是认定犯罪而不是查明犯罪,只有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之后才有适用刑法的余地,所以犯罪构成体系不应当也不需要体现事实的查明过程。认定犯罪的逻辑应当那个与犯罪发生的过程契合,犯罪构成体系而应当由因及果,体现认定犯罪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