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在伦理—实存的商谈中,理性与意志是互为规定的。这样一来意志便被编织在已被谈论到的生活历史的关联之中。参与者在自我理解的过程中,是不可以从他们所实际存在于其中的生活历史或生活形式里逃脱出来的。而道德—实践的商谈则要求与所有已成习俗的具体德行的自我理解性实行决裂,要求与自己的同一性密不可分地交织于其中的那些生活关联保持距离。只有在一种普遍扩大了的商谈的交往前提下——这商谈是为所有可能的当事人所参与,并且在商谈中他们能够基于一种设定的立场通过论证对规范及行为方式的总是可以引起质疑的有效性之要求表达态度,才能建构起每个人的视角与所有人的视角重叠在一起的那样一种较高层次的主体间性。这种不偏不倚的基点超越了每个参与者自身视角的主观性,而又并没失去与参与者表述行为之立场的联系。一种所谓理想的观察者的客观性,或许会封闭导向有关生活世界的直觉性知识的通道。道德—实践的商谈意味着我们的交往集体在内在视角上的一种理想化的拓展。在这样一种论坛上,只有那些使所有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得以表达的关于规范的建议,才能赢得经过论证的赞同。就此而言,在商谈中得到论证的规范能使下述两者同时都发挥效力:对往往是存在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之中的那种事物的洞察,和对将所有人的意志不加压抑地收纳于自身的那种普遍意志的洞察。就此意义而言,由道德的理由所规定的意志并非外在于论辩性的理性,这一自主的意志已完全内在于理性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