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通过这样的类比,问题或一系列问题随即产生:迄今为止,对质料伦理学和形式伦理学所作的区分,以及通过康德对一门形式伦理学的论证是足够的,或许是唯一可能的吗?当不仅一种表面的而且一种完全彻底的类比已经历史地绽现出来时,对逻辑学与伦理学所作的历史类比——作为这种类比基础动机不单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不能更深更广地或者以别的方式进行吗?我们可以通过揭示形式逻辑的怀疑主义和伦理的怀疑主义之间准确类比所取得的进展,无疑一开始就说明了这点。
C论形式实践原则、形式价值原则的可能性
我们上面所作的思考引导我们,提出更明确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得问:逻辑学和具体科学之间,或者纯分析真理和综合真理之间的区别在实践领域也不必有其严格的类比物吗?据此,在实践领域也不必有一个同理论领域中叫作纯逻辑或分析逻辑的严格的类比物吗?在这类逻辑中,我们曾有特定判断与一般判断活动的最普遍的观念之间的关系。另外,我们先天地在判断活动与判断活动的内容、命题或被判断的判断之间进行区分。在最后的、纯粹的普遍性中,在命题观念中一般被预定的、可能的命题形式一般在那儿被考虑。再者,考虑到先天地属于命题观念的逻辑谓项:真理和错误,表达出属于可能的判断形式的真理可能性的条件的先天性规则,也在那儿被考虑。难道在实践领域不可以指出相应的类似物吗?因此,某些实践活动,我们谈到某些意欲和行为,从属于一个意欲活动和采取行动的观念一般,这个观念将以一个观念的方式被探究先天存在和规则。于是,我们恐怕得思考:一个被意欲之物是否先验地属于意欲活动本身,这类似于被判断之物、被作出的判断属于判断活动。例如,我们恐怕相应地将决定、判断命题“它是如此!”、意志命题“它该如此!”“这该发生”等归于作出决定的活动。正像判断命题、理论意义上的命题有其评价性谓项:真假,有理论正当的谓项(撇开各种或然性:或许、可能等)一样,实践命题也有类似的谓项:实践的合正当性和非合正当性(似乎可以说实践的真理和错误)。正如在意识活动方面,判断活动可以被评价为正确的和错误的,意欲活动也可相应地被评价为正确的和错误的。正如理论命题“它是如此”一类的命题,一方面有其可转换的形式,另一方面有其可朝着完全不同方向变化的质料内容,也就是术语,我们也有用于应该命题、实践上的诸如“它该发生!”“它应变成A”“它应变成A、B”“如果A存在,那么B就应产生”等类形式的命题形式。字母在这儿同时代表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