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个似乎十分有理的观点是,“善”与“被愿望的”含义相同,以至于当我们说一个事物是善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它是被愿望的。因此,我们或者希望得到或者恐惧失去的任何东西都是善的。但是,人们也都承认存在着恶的愿望;而且当人们说恶的愿望时,他们似乎意味着愿望恶的东西。例如,当一个人希望另一个人的痛苦时,显然所愿望的东西就不是善的而是恶的。但是,赞成“善”意味着“被愿望的”这一观点的人将声称,没有什么本质上为善或为恶的东西,对一个人来说是善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或许是恶的。他将强调,在每一愿望冲突的情况下,都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我愿望你遭难,那么你的遭难对我来说就是善的,尽管对你来说是恶的。然而,伦理学所需要的善恶意义却不是这种个人性的,在伦理学研究中,完全有必要认识到有一种非个人的意义,在这种意义上,当一个事物是善的时,它应当由于自身的缘故而存在,而不是由于它的结果,更不是由于谁来享受它。我们不能认为,对我来说,一个事物由于自身的缘故应当存在,而对你来说它就不应当存在;这仅仅意味着我们中间的一个人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或是应当存在或是不应当存在的。因此,个人愿望的可能是另一个人厌恶的之一事实证明,伦理学意义上的“善”并非意味着等同于“被愿望的”,因为任何事物在本质上都是或善或恶的,而且不能马上对我来说是善的,对你来说是恶的。这只能意味着,它对我的影响是善的,对你的影响是恶的;但这里的善恶同样是非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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