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民权、民主的认知
早期维新士人的民主思想,还反映在对“民权”和“民主”这两个重要概念的认知上。
在中文中较早使用“民权”一词的是郭嵩焘。他在1878年5月19日(光绪四年四月十八日)的日记中写道:“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取顺民意,即诸君主之国,大致一出之议绅,民权常重于君。”此后,黄遵宪在《日本国志》、薛福成在《出使日记》中也使用了“民权”一词。至甲午战争后,“民权”一词已经普遍出现在士人的言说之中。
19世纪流行于中国的民权一词来自于日文,其涵义为:(1)人民参政的权利(suffrage);(2)人民维护人身、财产的权利(civil rights)。日文中还有复合词“自由民权”,其意为“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所以民权即指人民的权利。
与“民权”相关联的“民主”一词,则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原有的词,最早见于《尚书·多方》:“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蔡沈《书经集传》注:“言天惟是为民求主耳。桀既不能为民之主,天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使为民主。“)”简代夏作民主。”(蔡注:“简择也,民择汤而归之。”)。因蔡沈的《书经集传》作为钦定“五经”之一,在晚清士人中有较大影响,所以在19世纪后期士人的认知中,《尚书·多方》中“民主”之本义固然是“民之主”,但这一民之主既然是由“天”为民求得或由“民”择而归之,则“民主”一词也就隐含有“传贤不传子”、“民择主”之意。《万国公法》中较早出现的“民主”一词,也具有“民择主”这一含义,如“若民主之国,则公举首领,官长均由自主,一循国法,他国亦不得行权势于其间也。“19世纪后期,这一认知已经比较普遍,所谓“唯称伯理玺天德(President)则知为民主之国而无世及之例”,“美国皇帝传贤不传子”。正是从这一认知出发,将美国、瑞士等国由民选举的“伯理玺天德”称之为“民主”。如1879年5月31日《万国公报》第541卷所刊《纪两次在位美皇来沪盛典》称:“篇中所称伯理玺天德者,译之为民主,称之国皇者。”同年5月17日《万国公报》第539卷所刊《华盛顿肇立美国》称:“美国虽得自主而尚无人君治理,故通国复奉顿为民主,四年任满,再留任四年。……美国有民主以顿为始。”这表明:19世纪后期中文文献中作为“总统”之义的“民主”一词,如《万国公报》上出现的“选举民主”、“民主易人”、“新举民主”、“民主晓谕”等,与《尚书·多方》中的“民主”实涵义相通。时人常谓西洋之民主不过是得中国经籍之要旨精义,往往以“礼失而求诸野”之说,作为采纳西政的理由,鉴于时人对民主之义的最初认知,这也在情理之中。19世纪后期,国人对民主的这一认知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