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56页。
[65]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52页。
[66]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57页。
[67] 比较西季维克的体系,见本书第6章第13节。
[68] 比较本书第6章第14节。
第八章 快乐主义批判[1]
1.至善的概念
我们的历史考察向我们展示了,对于什么是人生的目的和道德的标准的问题有不同的回答。有一派认为:快乐——从感官的快乐一直到理智的快乐,从个人的快乐一直到人类的快乐或幸福——是至善。另一派反对这个观点,不是把快乐,而是把德性、知识、完善、自我保存或社会保存作为目的。我们指出过这个事实,古希腊思想家们从至善问题讨论,而现代思想家们则以多少不同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他们问:道德评价的根据是什么?是什么使行为正当或不正当?那被称为道德的行为的标准或理想是什么?
现在让我们以古希腊思想家们的方式考察一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试着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我们用至善这个词(Summum leonum)所表示的意义是什么。
(1)我们可以用至善表示:人类认为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东西,它具有绝对的价值,正是由于它的缘故,其他被意欲的一切才被意欲。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a.人类有意识地特地确立这种善作为它的目标或理想;b.人的行动由这种善推动,也即这种善实际上是人们所有行为的动机,但它并没有清楚明确地被树立为一个理想。